
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第八海岸巡防總隊勤務管制中心4月21日晚間17時50分,接獲安檢所通報,於林口溪河床巡邏時發現有年約40歲男性民眾疑似違法電魚。
總隊立即派員攜帶蒐證器材前往現場埋伏觀察蒐證,確實該名男性民眾有非法電魚行為,經現場人員圍捕,於現場緝獲電竿1組、電瓶1組、頭燈1組、變壓器1組及塑膠水桶1個,並發現水桶內有鰻苗1隻。(圍捕過程該民眾將大部分漁貨倒掉),陳姓男子因違反漁業法,以現行犯逮捕,於22日上午對嫌犯製作筆錄,全案將依違反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移送至新北地檢署偵辦。
第八海岸巡防總隊表示:非法使用電撈設備捕撈魚類,不僅破壞生態資源,且違反漁業法第48條所稱之「使用毒物、炸藥或電氣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」,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,在此呼籲,請大家按正當合法方式採捕魚類,以免破壞漁業資源又誤觸法網,並共同愛護臺灣生態環境,讓台灣漁業資源生生不息、永續發展,為地球永續生存而努力。